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9-07 浏览次数: 1009

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廉政建设,规范项目的发包、施工管理和验收等各项程序,防止工程建设中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南京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教育实际,制订本规定。

1.本规定所称的有关人员,是指直接、间接参与或从事我校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管理的人员。

2.基建与修缮工程建设中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是指工程立项、初设审批、概算审定、勘察设计、报建、招投标、承发包、施工、设备物资采购、工程资金审拨及使用、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评定、工期保证、工程决算、编审、竣工验收等。

3.学校所有工程项目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工程验收、施工安装、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4.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项目发包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等规章制度。

5.有关人员在项目发包过程中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额、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

6.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材料购置、房屋租赁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8.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发包单位和要求承包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9.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准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影响,介绍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10.不准擅自接受应由对方承担的工作而从中谋取私利;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

11.不准收受与行使职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礼卡,无法拒绝的,应按《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领导干部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礼金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处理。

12.不准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好处费、信息费等,有回扣或商业折扣的应如数上缴学校。

13.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准在施工、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14.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旅游娱乐活动。

15.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方和施工相关单位为自己或亲友提供装修住房、外出旅游、因私用车、考察、健身、娱乐、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利益。

16.在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等过程中,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8.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