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移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9-07 浏览次数: 845

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移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行为,建立建设、管理和使用有效衔接机制,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尽快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由基建处负责管理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移交是指房屋实体、设备系统、档案资料和服务管理的移交。

第三条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的必备条件是:

1、工程项目按有关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经质检、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

2、已根据质检、设计等单位整改要求整改完毕;

3、各施工单位按时撤场;

4、配套设施具备正常运转条件。

第二章项目移交的工作分工

第四条学校基建处主持基本建设项目移交工作。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由基建处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移交工作组开展检查移交工作。

参加项目移交的部门包括:审计、财务、资产、后勤、保卫、网络、使用部门以及涉及工程项目各系统和设备管理和维护的部门。

第五条 工程经过正式竣工验收后,基建处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述两个文件存入校档案馆,作为移交合格房屋的依据。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持复印件备用。

第六条基建处将工程质量保修书及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等资料文件按照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要求存入校档案馆。后勤管理处持复印件,作为委托物业管理时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预审,并按有关程序提交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

第八条参与移交部门的工作分工: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主体功能情况检查并接受房屋管理和使用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检查设备系统并接收产权和设备资产;保卫处负责检查消防和人防等安防设施并接受管理权;网络中心负责检查弱电系统并接受管理权;校档案馆负责指导基本建设档案并接受有关资料安排录入归档;其它部门配合移交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检查移交过程中应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及时有序完成分项移交工作。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可以通知物业管理单位配合本部门参加移交,同时应指派专业人员负责接收管理水、电等系统。项目移交前,基建处应对其他部门拟派人员提前进行培训,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校档案馆按照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接管全部基本建设档案。所有图纸、电子文件等存入校档案馆,其他部门需要使用时根据学校档案借阅规定到档案馆办理借阅手续。为方便管理,必要的电子文件可以拷贝给相关管理部门,但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和建筑物安全管理的规范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项目检查移交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检查移交的内容包括:

1、主体工程:土建、给排水、暖通、强电、弱电工程;

2、专项工程:消防、人防、电梯、超净恒温、电磁屏蔽、防微振等;

3、室外工程:包括化粪池、消防水池、地沟、给排水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地下管线等;

4、配套工程:变电所、泵房、生活水箱房、换热站等基建处管理建设的构筑物。

第十二条检查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1、基建处介绍工程概况、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情况并通报竣工整改结果;

2、工作小组进行工程实体检查,包括各专业主要使用功能检查测试、观感质量检查;专项工程由专项工程移交小组进行检查,主体工程、室外工程及配套工程由土建、水暖、电气按所属专业进行检查;

3、工作小组进行情况汇总,并对所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形成综合处理意见;工作小组在进行情况讨论时,要明确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的检查等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再集中组织检查,由各专业分别联系,确认整改效果;

4、基建处向后勤处移交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等;

5、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工程项目检查移交记录表》,各分项检查负责人在分项检查栏签字,所有参与检查移交人员在相应栏签字。

第十三条各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检查移交,专家费用由聘请部门承担。

第四章移交后的工程保修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年;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如招标文件或补充合同约定有保修期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起算日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日。

第十五条工程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问题由使用单位通知基建处相关项目负责人,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会同基建处甲方代表到场查看,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基建处甲方代表负责联系该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及时保修;属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所发生的维修项目,不属于保修范围,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修复。如基建处与后勤处或使用单位对损坏性质难以界定,可由基建处、后勤处或使用单位共同界定。

第十六条为切实做好保修工作,工程承建单位和甲方代表在工程保修期间应主动定期巡查所有保修的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合同约定保修期到期前,工程甲方代表要及时告知后勤处或使用单位,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后勤处、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施工方等相关部门进行保修项目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方相应的质保金。

因决算、审计延迟时间,质保金支付时间及比例,由审计处牵头,会同基建处与承建单位另行商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于尚未具备竣工条件,学校又急需使用工程项目的移交管理方法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