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9-07 浏览次数: 931

南京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使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基建处负责管理的各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行处长领导下的工程管理科科长、甲方代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基建处处长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基建处工程管理科是管理工程质量具体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五条甲方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材料设备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安全管理、工程协调等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事项,对工程质量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三章质量管理方法、标准

第六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加强过程控制。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一)符合国家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

(二)符合与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和要求;

(三)符合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四)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工作流程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甲方代表。工程项目在施工图纸发放后,工程管理科根据有关程序确定甲方代表,并就土建专业、水暖专业、电气专业工作进行分解,报处长批准;

(二)认真查阅图纸。各专业现场代表应仔细查阅图纸,记录错误和疑问,做好图纸会审准备工作;

(三)针对项目的不同特点,备好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

(四)工程科参与施工合同的洽谈、签订工作;

(五)工程科制定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六)审核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计划。

1、施工单位进场后,由工程管理科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编制质量控制计划。

2、质量控制计划要体现从施工现场布置、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程管理控制。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质量管理任务细分,项目部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控制,施工工艺质量管理控制,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控制,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控制,各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控制,竣工资料整理,必要的质量管理控制手段,事前预控措施,质量通病防范,关键和重要节点的确定以及控制程序,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查、试验、测量、验证要求,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3、质量控制计划经监理批准后,工程管理科再进行审核,批准后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实施的依据。

(七)工程管理科负责组织落实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甲方代表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及时汇报,及时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

(八)加强监督检查。工程管理科要根据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合同等相关要求,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适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每周要组织召开工程例会,通报检查结果。基建处每月组织一次大检查,检查施工质量的同时,也检查工程管理科的工作;

(九)加强协调,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1、各科室要在处务会上通报相关工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2、工程管理科要利用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落实,事后报处长。

对工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处领导,由处领导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3、对重复出现问题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和研究,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由工程管理科负责。

第十条勘察、设计工作由甲方代表具体组织实施,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配合无矛盾,设计文件完整齐备,有相应的各种经济技术指标,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由甲方代表负责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均应参加。通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解决好图纸问题和相关技术问题,要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做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是确定的、正确的。

第六章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由工程管理科负责,甲方代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监督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一)监理单位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对材料、构件、设备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四)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五)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住建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六)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落实情况;

(七)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八)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九)工程进度管理控制情况;

(十)工程投资管理控制情况。

第七章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由工程管理科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一)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施工质量管理计划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四)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自检、评定情况;

(六)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七)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的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八)各工序技术交底的情况;

(九)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十)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甲方代表应定期向工程管理科汇报监理质量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监理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七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悬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监理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隐蔽。

第十八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报批。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单位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指令:

(一)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二)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三)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四)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五)安全措施不到位;

(六)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七)出现质量事故。

第二十一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第八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因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学校基建工作人员原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