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9-07 浏览次数: 502

南京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基建处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它部门管理的修缮、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通知建设主管部门质检单位,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会议和现场验收工作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或基建处主持。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基建处应通知学校审计、财务、资产、后勤、保卫、网络、使用部门以及涉及工程项目各系统和设备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同时参加。

第五条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

第七条基建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章委托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学校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都应当委托监理。

第九条委托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5、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公安消防、环保、规划、防雷、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已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通过质检部门竣工前检查。

第十条委托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2、基建处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资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符合有关竣工前检查条件后,组织申报工程竣工前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继续进行整改。

3、竣工前检查通过后,按照下述程序组织验收:

(1)基建处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检站,经质检站审核后,由基建处通知参与验收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负责验收的主持人宣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工程已通过质检机构的竣工前检查,现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宣布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主持人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专业、职称等,并宣布验收程序。

(3)甲方代表、总监、项目经理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初验、自评情况。

(4)验收组根据国家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进行图纸选点;参加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

(5)验收主持人宣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6)质检站宣布对工程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情况、组织形式、程序、内容等评价情况。

(7)参加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单位(子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8)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基建处将整理有关资料,按规定15日内到质检站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未委托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由基建处自管自监,但项目甲方代表与监管人员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未委托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监管人员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4、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5、甲方代表验收完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第十三条未委托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

1、基建处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验。同时检查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备准确。

2、复验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汇总竣工资料。

3、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第四章竣工验收整改

第十四条基建处负责验收整改工作。竣工验收结束后,基建处应将学校各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汇总后由甲方代表负责敦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或个别部位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在不影响交付使用的前提下,由基建处牵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并在征得提出意见部门同意后,施工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五条经验收不合格的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学校基建处会同审计处、招标办等部门提请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基建处牵头,审计处、招标办等部门会商处理办法。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七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它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在保修期限内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经核实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质量事故严重的,依法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追究责任。但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应由后勤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维修。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移交时,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将保修书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或复印件)一并移交。移交后,接管部门负责日常维修事宜,基建处应积极协调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