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9-07 浏览次数: 31

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的规范运作与科学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基本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如下: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须与我校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二、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施工现场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2.供电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正常作业和交通。

3.爆破作业前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火工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4.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

六、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七、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行保养、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八、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九、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如在汛期施工或在河床上建有临时宿舍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做好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洪措施。

十、施工单位的取土场、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防止水土流失、滑坡和堵塞河道等现象的发生。

十一、甲方代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进行停工整改。

十二、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甲方代表报告。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甲方代表,并在8小时内,报出《重大事故快报》。

十三、施工单位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施工人员人身伤害事故及其他事故,由施工单位自行及时有效解决,不得因此影响学校的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正常工程进度。

十四、在招标过程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素质是对其选择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单位要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五、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有事故隐患,或存有野蛮施工现象的施工单位,基建处将书面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清退出场,并将上报南京市住建委。对因此造成的我校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工程监理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基建处将对其进行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工程例会会议纪要中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的我校的损失,将视情节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或清退出场。

十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