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9-07 浏览次数: 172

南京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及其它建设资金。

  第四条 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并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提高工程质量,并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需报请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基建处、监察处、计划财务处、招投标办、资产处、审计处、保卫处、后勤处、网络中心及项目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参加领导组的各部门派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基建处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基建处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投标企业的审核和考察,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条 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部门是指监察处、计划财务处、招投标办、资产处、审计处、保卫处、后勤处、网络中心等,各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共同参与并确保基本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作实行责任制,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基建相关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程序是由基本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基建处协同项目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定,学校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评估后,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基建处组织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教育资源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月及工期等。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处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报告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基建处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基建处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计划向计划财务处申请编列年度专项财政预算,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基建处应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基建处和项目使用单位及时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基建处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我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招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基建处负责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基建处会同招投标办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有关投标单位的条件,对参加投标的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和考察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具体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本着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和国有资金安全的原则订立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合同均需专职法律顾问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正式签署。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保证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基建处需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范围,保证工程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责令有关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基建处暂停向计划财务处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基建处、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施工设计、施工程序、施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基建处要主动协调建设各施工企业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其能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要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与学校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的专用通道,或制定具有明显交通标示的施工车辆行车路线,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项目施工引起的破坏。要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涉及合同重大变更的事项,应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分管校领导书面请示或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任何基建工作管理人员均严禁擅自越权决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气的容量及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在制定前期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基建处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争取更多政策和技术支持。在项目开工之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促使市政设施等方面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原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由学校其他部门负责的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应经基建处技术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基建处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审计处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时控制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实行决算审计。严格按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工作到位,保持与监理单位人员的经常沟通。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上岗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现场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坚持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实际业务水平。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并依据基建工作有关制度、纪律和法规加强监督,预防职务犯罪。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后,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九条 规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含图纸、使用说明、技术培训等)、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报告、产权证办理及固定资产移交等程序。上述程序完整完成后,工程项目方可视为完全竣工。

  第四十条 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不断加强基本建设工作队伍建设,选聘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为基建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按期完工的优质工程由学校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基建工作人员严禁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严禁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监察处;严禁参加承建单位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严禁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严禁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严禁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严禁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严禁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的监督。监察处应参与有关制度制订,重点监督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规定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执行等。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做好预算、项目竣工决算的审价、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制度、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基建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重点监督各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由监察处负责,主动邀请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全程监督,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对在基建工作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加强群众对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其它各类改建、扩建、大修及装饰装修工程,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基建处应根据本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工作所需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及奖励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追究和奖励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